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:
(二)制作、仿制、买卖人民币图样;
(四)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。
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、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.
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
项和第四项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,没
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
的,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维权方略 发表于 2012-6-12 11:31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
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:
(二)制作、仿制、买卖 ...
不错,以后有类似的帖子,请及时回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! 文武双全 发表于 2012-6-12 12:36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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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谢为构建和谐社会一齐努力:handshake 维权方略 发表于 2012-6-19 18:15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谢谢为构建和谐社会一齐努力
加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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